本人認為不宜設立檢察分署,因各地法院設置簡易庭後所產生之左列弊病,以及簡易庭設置目的之成果未見呈現之經驗,設置簡易分署實無必要。
一、法院設置簡易庭之原始目的,在於便民,但設置以來,從未見聞老百姓有此反應,且在目前各地交通便捷,國人生活水準提昇,幾乎每一家庭沒有汽車也有機車的情形下,實無必要。
二、老百姓難以區分簡易庭與其本院所轄案件,往往因投訴錯誤而徒增往返及花費。
三、由於老百姓對於法院之所在早有認識,每於接到「法院」傳票或通知後,未加詳閱,屆時就直奔「法院」,但準時到達「法院」之後,卻發現是設在另一地方之法院簡易庭,常有延誤訴訟,及讓當事人疲於奔命,浪擲時間、金錢之情況發生。
四、造成律師執業成本之增加,引致律師界疲於奔命,苦不堪言。
五、人力浪費,制度中是以原署人員移撥,但麻雀雖小要五臟倶全,這理想是不符實際的。
六、從目前各地地方法院簡易庭閒置不用之情形,亦可為前車之鑑。
是本人認為沒有必要設置,如要設置,地點的選擇很重要,應在偏避之地方設置。
盧仁發
本人就提案四檢討檢察體系之組織及人員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