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憲法法庭、庭上、大法官、鑑定人及機關方代表,我是杜銘哲委託聲請鈞庭解釋憲法的訴訟代理人,以下謹代表杜銘哲先生陳述事實及相關法律論證。
杜孝生沒有成為英雄,因為他沒有隨本案被告一起被槍決,高一生、湯守仁、林瑞昌全部都在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阿里山匪黨武裝支部暴動案中被槍決,杜孝生是少數存活下來的。
杜孝生不是懦夫,他背負了這個罪名繼續活到2001年。他在1997年向二二八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被駁回,在他過世之後,他的子女向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要求補償,也兩度受到拒絕,現在案件正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中進行審理。我們認為這一件案件具有憲法的重要性,因此向鈞庭聲請憲法解釋。
高一生、湯守仁、杜孝生在1952年受到保安司令部誘捕,因此到台北接受審訊,隔年其他三位皆受到槍決,但同案被告杜孝生因為被起訴法條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因此他並不在補償條例的補償範圍之內。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的補償範圍僅限於內亂、外患罪及檢肅匪諜條例,在解嚴之後所成立的基金會,依照立法院所通過的補償條例來進行補償,但是它的範圍僅限於內亂、外患罪及檢肅匪諜條例,其中內亂、外患罪是因為懲治叛亂條例2條1的規定,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過於狹窄,如果我們可以理解山地工作委員會案,我們就可以知道其實保安司令部在逮捕杜孝生之前,他們已經擬訂了工作方案,要將鄒族的菁英一網打盡。
其中罪名的分配可能因為參與的程度多寡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是保安司令部所進行整體性政治整肅及迫害並無差異,僅僅因為當時軍事檢察官起訴法條的差異,而造成現在當事人在案件請求補償的要件有所不同,我們認為這個法條有違憲的疑義。我們認為這個法條有侵害人民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依照憲法第24條國家應該要設置國家賠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