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聲請人由我黃國昌代表包括林昶佐、徐永明、洪慈庸、高潞以用、顧立雄、尤美女等二十三位立法委員來說明我們聲請這一次釋憲的要旨。
我必須要說我是懷抱著非常慚愧,但是嚴肅的心情來參加這一次的模擬憲法法庭,慚愧的理由在於在臺灣歷經三次政黨輪替,已經邁向所謂民主國家的此時,針對過去在戒嚴時期不法審判轉型正義的落實,立法機關負有第一線的責任,必須透過法律的修正來全面回復、處理轉型正義的議題。由於立法院的結構、由於部分的立法者沒有那個勇氣面對過去臺灣對於自由民主憲政所造成極大的傷害,導致這樣的修法工程遲遲沒有任何積極的進展,作為立法機關的一份子感到非常慚愧。
另外一方面,正是因為如此,鈞庭作為憲法的守護者,我們希望大法官在這一次的案件當中能夠勇敢宣告過去既存、到目前仍然繼續維持在的破壞整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沒有辦法落實轉型正義的狀態,能夠藉由這一次的憲法法庭予以修正。
在形式上,各位可以看到第一個案件所提出來聲請釋憲的標的,總共有四個條文,包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國家安全法第9條第2款、1935年公布施行舊刑法第100條、加重特別刑法唯一死刑懲治叛亂條例的條文,在形式上是四個釋憲的標的。我要說的是,所交織起來的是一個嚴重破壞憲政民主秩序轉型正義沒有辦法落實的法律狀態。
為什麼這樣子說?在世界上歷經轉型正義的國家,從過去理論上及實踐上大家所共同承認的原則是,面對轉型正義的課題,我們必須在發覺正向的基礎之上,對於過去不法國家行為的加害人之責任予以徹底究明,進一步才會談到被害人遭受到不法對待的賠償,進一步才會展望未來在參與那一些不法審判的法官及檢察官是否適合在現在的憲政民主秩序狀態中繼續擔任審判者,人事除垢的工作。
但是非常遺憾我國邁向轉型正義的路途中,我們目前所看到的法律狀態是,對於過去真相的究明沒有任何的誠意,我們的國家機關在目前的法律狀態之下,從來沒有透過任何正式的司法程序想要企圖還原、改正過去整個威權時期不法審判遭受到誣陷的人所被羅織的罪名。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