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先進,上週本人與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陳長律師拜會翁院長岳生,翁院長之現今要務在推行讓不適任的法官能夠轉任。在討論制度層面的問題,多年前本人著有「司法官僚體制改革論」、「法官評鑑—司法改革的失聲」等文,就是討論解決法官不適任之問題。
我非常贊同法官由有經驗之律師,學者、檢察官擔任;或法曹協會、律師公會之推荐,德、美均採行此制度。應訂三十歲之下限,而四十五歲上限之規定應廢除。
現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無疑軍事訓練,世界先進國家,已採電子證據,磁碟片、手掌紋、電子強化影像等辦案方式,但我國仍靠筆錄辦案,如此如何得到人民之充分信賴,又如何可以培養出獨立審判之法官,因此,本人建議司法院、法務部、考選部等三機關不要強力爭取主權,應由教育部委託,台大、政大、中興聯合辦理,或由人事行政局與考試院用客觀方式辦理。事實上「訓練」二字,已使得法官人格地位深受摧殘,且封閉系統不會進步,在人人想升官之途逕下,衹知巴結首長,哪會關心人民、關心案件,造成今日司法功能不彰。個人以為司法官訓練應改隸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