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主席、各位先進好。有關於證物的保管的部分,Chain of Custody,一向是刑事警察局對於現場物證保管很重視的一環。那目前我們……從現場開始,我們就會有紀錄,然後比較有經費的單位呢,譬如說新北市鑑識中心,他們有證物的管理系統,從什麼地方取得的物證,然後送出去鑑定、鑑定回來之後,移送給地檢署,如果沒有辦法破案的話,必須要自己保管,那這個部分呢,在證物的交接、管理方面,事實上也部分都已經有電腦化的管理。
那另外呢,就是說剛剛有提到就是說,有些物證沒有辦法在定讞之後再保存,這是過去我們都把定讞當終審,就是我們司法的穩定,所以定讞之後證據的保存,我們大概就是保存到那個階段,那當然現在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之後,去氧核醣的鑑定條例的通過以後,我們大概在這個地方,事實上我們也發現它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因為它沒有定期限,沒有定期限的話,我們國家大部分地方都是寸土寸金,我們也沒有那麼大的空間來保管這些證物,所以這個期限的部分,我們可能大家、先進們還是要集思廣益,不然我們國家也沒有這麼多的成本來承擔。
那對於DNA的這個剩下的檢體這個部分,在這個條例裡面也有一些規範,那這個部分呢,我也要跟各位先進們再做說明,並不是每一個物證,我們經過DNA鑑定之後,都還可以留下足夠的DNA再做二次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