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贊成制度改革重要,人的改革更重要,非常贊成將律師的改革,提出於陽光下檢驗。
二、本人保證於陳長理事長任内,絕屬關於全聯會去函考試院請求限制律師考試錄取人數之事,至於是否有其他公會發函,請再查證。
三、司法院已將裁判書類上網,可藉此監督律師辦案品質及法官、檢察官之裁判品質。
四、有關蔡明憲委員所提律師每年應撥出一定時數,從事一定法律扶助工作,請見第一組議題資料第十七頁,同意以立法明定。
五、有關移送懲戒機關,依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限於高檢署、地檢署、律師公會。我贊成林錦芳委員之意見,放寬至包括法院,甚至法務部,將來連證管會等主管機關亦可移送。
六、針對律師制度改革中提案二律師懲戒制度,提出以下二點看法:
㈠贊成王如玄委員意見,建議修改法律,使律師懲戒程序訴訟化,並採直接審理原則。
㈡參酌大法官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意旨,修改律師法,將「懲戒委員會」改為「懲戒法庭」,即初審懲戒法庭與覆審懲戒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