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三—三)提案一: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我們贊成司法院所提的具體方案一。
司法院研擬的法官法草案設有法官評鑑專章,其主要内涵如下:
㈠以個案評鑑為原則,必要時為地區性、局部性之全面評鑑。在高等法院以上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別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有關法官(含行政法院評事、公懲會委員)品德操守不佳、敬業精神不足、問案態度不良有損司法信譽或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之「個案評鑑」。得發動個案評鑑者,除法官所屬法院或其配置之檢察署、或其上級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及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外,還包括「受評鑑人所屬機關法官五人以上」,均得檢具相關資料,將有前述言行不檢、辦案態度不佳之同儕送請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充分顯現法官自律自清之精神。
除個案評鑑外,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為「地區性、局部性之全面評鑑」。此部分與民間團體所提具體方案二之一般性評鑑係「定期對全體法官為之」不同。我們認為民間版之一般性評鑑不宜採行,其理由如下:
1. 全國有逾千名法官員額,不論有無必要,均定期、例行地對全體法官評鑑,勢必耗費龐大的人力、物力。
2. 評鑑委員會能否確實瞭解如此眾多之法官,而正確無誤地逐一評鑑?會不會因專注於部分表現特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