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
一、支持劉幸義委員提案「司法官的養成教育環境—法學院之組織」,於大學法施行細則中,在現行規定之外加列「法學院得不設學系,大學部學生直接歸屬法學院」之精神。大學法正修訂中,且教育法令鬆綁亦為教改基本精神之一,法學院教育不能自外於一般大學教育之改革,且希望能作改革先鋒,由此案開始可擴及到其他更重要的法學教育改革(如林子儀與黃立教授之發言)。
二、支持蔡明憲委員提案「落實司法獨立—反特權、反貪污、反黑金、反干預」。當民主的實質因為特權、黑金、貪污、賄選、與干預而作惡質發展時,司法竟無法介入,司法被政治試探時竟無強力反應,可說是今日司法公信力不振的主因之一,希望檢調系統能及早主動出擊,(尤其是先針對涉案的中央民代),法院不要告了不敢理,有人民全力支持,法院之判決即具有正當性。
一、審檢辯各有其角色功能,亦應發展其各自特色。大學讀同一系並不表示在考選訓時都應混雜在一起,應尊重專科分業,如醫界之實習醫師、分科醫師之培訓制度。在此考量下,主張:
㈠考可合一,但選人、培育訓練、進修,應依審檢辯特性各自分開處理。
㈡同理,法官亦應專科化並佐以國民參審制度,以符專業需求。
二、若上述原則可行,則應重新檢討在此次司改往英美法系傾斜時,審檢是否同具司法官角色、審檢辯是否應三合一考選、法訓所是否應改隸司法院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