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有兩點意見:
壹、於律師法或刑事訴訟法中,增訂下列規定,以強化律師的辯護功能,落實人民的訴訟權:
一、律師應有獨立的調查權及調閱權:目前律師僅能於法庭上或具狀請求調查證據,本身並無獨立向有關機關調查(或調閱)之權,辯護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影響被告的訴訟權(辯護權)甚鉅,中共法律即有向有關機關調查相關證據之規定。故宜修訂我國法律,以強化辯護功能,落實人民訴訟權。
二、律師之辯護權及人身安全應予保障:中共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執行職務係公務,如對其人身安全有所侵害,得比照公務員,以妨害公務罪論擬。且明定律師之辯護權及人身安全應予保障,我國宜於相關法律增訂此類規定,使律師無後顧之憂,盡力辯護,以強化律師的辯護功能,保障被告訴訟權。
三、建立二十四小時的法律扶助制度:
宜由當地縣市政府、律師公會或法院,視情形設立法律服務中心,徵集志願律師輪値,以基金支付志願律師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