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功能在於實現社會正義、保障人權。為實現此一功能,就司法院定位的問題,個人贊成目前採甲案即一元多軌制,因甲案具有下列優點:
一、符合憲法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此制在司法院内設各庭,行使釋憲權及審判權,符合憲法關於司法院定位及職權的規定,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避免司法行政凌駕審判的形象,提升社會對審判獨立的信賴:
現行體制下,司法院除設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與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另掌理司法行政業務,並未直接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致外界誤以為司法行政凌駕審判,有損及民眾對審判獨立之信賴。若採取此制,使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避免司法行政凌駕審判之形象,可提升社會對審判獨立之信賴。
三、將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強化大法官功能:
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審判方式行使釋憲權,在審判活動中呈現多元意見,可強化大法官功能的發揮,豐富憲法規範生命,促使憲政健全發展。
四、在一元化體制下,兼顧不同案件類型專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