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應該說在這個部分,有關偵查不公開,一直以來是在我們實務在進行上滿重要的一個東西,因為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其實對於整個所謂偵查的密行,就是說檢察官指揮警調,或者是由警調的輔助在偵查犯罪,那他基本有一個秘密的原則,以及無罪推定的原則,以及對於被告名譽權、人格權的一個基本的保障,還有相關證人還有被害者的保障,這算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底下三個基本的概念,或三本柱的概念。
那從這個觀點來看,其實目前,我要跟各位報告就是說,有關偵查不公開這個原則呢,並不是沒有一個所謂的文字規範存在的,確實我們目前有一個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但也如同我們今天在討論很多議題上,都是說其實辦法有,但落實的情況有時候有些困難。所以我今天會特別就這個相關的部分向各位報告一個事情,就是說前一陣子這個釋字737號大法官解釋,就羈押的時候,就是說一個當被告受到羈押的時候、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候,他的辯護人能不能在偵查的過程裡面行使閱卷權,那所謂的閱卷權的意思就是說,我能不能看到檢察官手上有哪些資料,作為我在跟法院討論這個人到底有沒有羈押的原因、跟羈押的必要,來形成羈押的理由的時候,我可以有充足的資訊對稱的基礎來做討論。
那大法官的解釋是說,針對這個羈押的部分是可以的,但是比較沒有cover到的部分就變成說,欸那偵查中呢?我們剛剛講,由於偵查的一個密行的基本原則,其實很多時候,我們現在在刑事案件裡面,面臨著被檢察官起訴的風險的被告,在整個偵查程序的進行,其實他是,他的辯護人跟他本人,比較沒有機會,除了被動的被傳訊去開所謂的偵查庭或調查庭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