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請教鄧學仁教授,另一個問題是請教張文貞教授。鄧學仁教授部分,因為您長期關注在參與立法親屬篇的立法跟修法過程,若我們做成解釋,可能是合憲或違憲,若我們做成這些可能解釋,有沒有需要注意的事項,從你的長期參與親屬法的立法角色,給我們一些看法。
張文貞教授部分,請問您的是,關於婚姻跟家庭,因為您多次不斷提到,婚姻跟家庭是兩回事,好像今天討論本議題時不必考慮家庭問題,在您的鑑定意見第三頁第一段最末,您的邏輯論理是說:因為家庭並不是均以婚姻為基礎或由婚姻衍生而來,因此你把婚姻跟家庭做截然劃分,但每個人不是都是父母生養的嗎?既然是父母生養,我們源自來就一定有家庭,怎麼可能婚姻跟家庭可以截然劃分?今天要做解釋或立法一定要顧慮到,婚姻若可以給予婚姻權,一定要考慮到後果、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一定會牽涉到家庭,不是嗎?我們做抉擇的時候,考量的因素好像無法完全排除家庭。另外您有提到美國Ginsberg大法官審理時講的,在你的鑑定意見第五頁,你說Ginsberg大法官質問:假如婚姻本質是為了生育子女而在異性間追求結合,那七十歲男女是否應該被禁止結婚?您覺得這是非常強的理由,說明繁衍後代跟婚姻是無關的,不必去重視的。可是陳愛娥教授在鑑定意見第八頁也引到德國見解,他是這麼說:一男一女有誕生後代的潛在可能,並不是說誕生後代的必然,而是潛在可能。若同性之間是沒有這種潛在可能,這就是它的差別。您的定義中,關於婚姻定義您是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