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大家應真誠來反省,檢討現有之弊端,袪除本位,克服困難,改革才有希望。
一、現今實務之弊病:
㈠院方:法官有預斷,聽不進被告之答辯,或閱卷草率,辯論終結後才再開辯論。
㈡檢方:起訴草率,例如詐欺案件,被告未到場,僅憑告訴人之指訴,而未詳查證據,逕予起訴;再如連續犯案件,先就案情明確部分先起訴,其餘部分用併案方式移送併辦。
二、現今實務之弊端如何克服:
㈠法官、檢察官是人,不是神,只要是人就可能有惰性。
㈡要預防法官之預斷、草率,檢察官之濫訴,可朝兩個方向思考:
1. 制度上:建立如何淘汰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之標準。
2. 訴訟制度上的改良:卷證併送實行六十年,有如上流弊,為何不思考轉向,改採卷證不併送。
三、在卷證不併送下,審、檢、辯三方在法庭上,在法官主持下,由控、辯雙方就事實、證據調查、辯論,而達真正發現事實真相,保障人權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