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之評鑑有其必要性,從人民對司法之期待可知:
一、操守良好;
二、開庭準時,態度良好;
三、裁判品質提昇。
評鑑事項應係刑事處分、行政懲戒以外之事實及行爲,如品格操守、辦案態度、審判品質、人格特質等。
評鑑制度法制化,如訂定「司法官評鑑法」。
設置評鑑委員會,委員宜由審、檢、辯、學各派公正人士參加,遇評鑑事件時,抽籤決定該案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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