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議題三—三法官、檢察官之評鑑、監督與淘汰之建議
A提案一: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贊成甲案:通過法官法明訂法官評鑑制度,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評分(現已實施中),如評分未達標準,再由法官評鑑委員會對其裁判品質、學識能力、品德、敬業精神,作全方位評鑑,不合格者應再調訓一定期間,以加強其專業能力、敬業精神,提高其裁判品質。
B律師應執業五年以上始可參與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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